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举行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季季看”活动
2022年8月10日下午,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举行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季季看”活动,来自淮阴区、洪泽区、涟水县、金湖县的80余名行政机关负责人走进法院,观摩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庭审。

当天开庭审理的是淮安某肥业公司诉淮安市洪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原告生产了一款“生命素增效活力肥料”,实际只含有氮磷两种元素,但其在外包装正面醒目标注“15 15 15”。包装背面右下角标注为:总氮的质量分数%≥15,总磷的质量分数%≥15,聚天门冬氨酸钾的质量分数g%≥15。被告淮安市洪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按照国标规定,肥料应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如氮磷钾复混肥料15-15-15。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原告知晓肥料的标识标注方式,但仍将不含的“钾”单养分标注为15,存在一定的主观故意。原告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40元,罚款260000元的处罚决定。原告不服,向清江浦区法院提起诉讼。
清江浦区法院行政庭审理此案,该庭庭长蒋同一担任审判长。在一个多小时的庭审中,旁听人员直观感受具体行政诉讼案件庭审全过程,上了一堂生动深刻的法治教育课。
蒋同一介绍,清江浦区法院常态化开展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季季看”活动,选择涉农资的不正当竞争处罚案例组织全市范围内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观摩庭审,以此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行政职能、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提升行政应诉水平,不断规范行政行为。( 王淑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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