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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男子卖假酒 获刑并被罚款

    来源:县域经济  作者:祁常鑫  发布时间:2022-11-29

      近日,景泰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徐某等四名被告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徐某等四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78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徐某从北京新发地中央批发市场及张某(在逃)处低价购进假冒的五粮春、五粮液等白酒后,明知自己所购买的白酒均是假冒的五粮液、五粮春白酒,依然通过自己的淘宝网店及微信联系客户,向闫某某、李某某、何某某等人销售上述假冒的白酒,徐某通过自己的淘宝网店向外销售假冒白酒金额达337487.12元。之后,被告人闫某某、李某某、何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徐某销售的五粮春、五粮液等白酒为假冒白酒的情况下,依然多次从徐某处购买共计742815.12元的假冒五粮春、五粮液等白酒,并向多人销售,销售金额达315304元。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白酒均为假冒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被告人闫某某、何某某、李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四被告人不宜区分主从犯,按其销售金额分别定罪量刑。鉴于在抓捕徐某过程中,闫某某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工作,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1万元;被告人闫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何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四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每个商标都凝聚着品牌创立者长年累月苦心经营所积累起来的商誉,也象征着品牌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但总有犯罪分子被利益蒙蔽,生产、销售假冒品牌商品,侵犯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我国《刑法》第214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本案中,徐某等四人销售假冒“五粮春”的白酒,侵犯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利益,也侵害了消费者的身心健康。法官在此提醒,各位网络平台经营者和商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积极打造原创品牌,共同维护公平、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 ( 祁常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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