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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银行卡就能赚钱?一男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刑

    来源:县域经济  作者:王淑臣 孔冬冬  发布时间:2023-03-02

      只提供银行卡和手机,然后配合刷脸、提现,就能轻松赚钱,这种“好事”你心动吗?

      3月1日,清江浦区法院巡回审判走进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该案由区法院副院长吴然任审判长,与少年及家事审判庭庭长张天、人民陪审员周亚玲组成合议庭。六名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受邀旁听评议案件。120余名学生旁听庭审。

      据了解,被告人田某系南京某高职院校大专在读。2022年7月,田某在明知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使用是为网络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赃款的情况下,仍提供个人银行卡、手机等给唐某等人转移赃款,并配合刷脸、提现。田某帮助他人收取并转移违法犯罪所得共计146413元,田某获利2400元。后田某又介绍杨某提供银行卡、手机等配合唐某等人转移赃款。杨某帮助他人收取并转移违法犯罪所得共计216200元,田某获利2200元。

      庭审现场庄严肃穆、秩序井然。审判长吴然审理思路明晰、节奏张弛有度,有序推进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庭审环节。被告人田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真心悔过。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田某与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田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田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田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田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庭审结束后,张天以“大学生安全使用银行卡”为主题进行现场普法,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剖析了该案例的深刻含义,同时详细介绍了电信网络诈骗的特点及常见形式,希望同学们务必保持高度警惕,不断增强自身防诈骗意识,用自身实际行动抵御各类诈骗犯罪,共同构筑防范诈骗的校园防线。     ( 王淑臣 孔冬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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