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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播销售二手“事故车”?法院:构成欺诈,退一赔三!

    来源:县域经济  作者:董淑敏 周凡人  发布时间:2023-09-15

      案情简介

      王某在某短视频平台直播售卖二手汽车。2022年6月,臧某看中直播间一辆二手轿车,遂与王某取得联系。实地看车后,臧某以6万元的价格购买该车,双方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合同上载明“买方已知晓并接受所购买车辆的车型和现实整体车况且自愿购买,卖方保证该车无水泡、无火烧、无切割。”

      车辆交接后,臧某在日常驾驶过程中,发现该车有时会发生异常抖动。修理厂告知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臧某通过查询车辆维修记录发现,该车维修明细达100余条,维修费15万余元。臧某认为王某故意隐瞒车辆真实情况,属于消费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法院审理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法院经调查发现,涉案车辆因交通事故导致左、右前纵梁受损,进行了整形做漆的维修。纵梁属车辆安全结构部件,因该部位受损而维修属于重大瑕疵问题。该重大瑕疵将对消费者选择权的行使产生直接影响,作为经营者应当如实告知上述情况,而不能仅凭“无水泡、无火烧、无切割”的字眼来说明。

      王某作为二手车经营者,有义务也有能力了解车辆可能存在的重大瑕疵。因此,可以认定王某明知案涉车辆有重大瑕疵却故意隐瞒,具有销售欺诈的主观故意,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退还原告6万元购车款并赔偿原告18万元。后二审维持原判,现被告已履行完毕义务。

      法官说法

      近年来,二手车市场的交易规模日益扩大,利用流量优势进行直播带货、视频售卖等新兴交易模式也被大众所接受。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假货、欺诈等消费纠纷时有发生,这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了三倍惩罚性赔偿,其适用的关键在于经营者欺诈的认定。二手车不同于新车,在之前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状况,经营者有义务告知影响交易基础的关键信息,如是否发生过事故、车辆安全结构部件受损情况、重大维修情况。一般而言,经营者在销售二手车的过程中故意隐瞒可能影响车辆安全性能或者对车辆价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瑕疵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进行惩罚性赔偿。( 董淑敏 周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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