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洪泽某装饰材料公司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被处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2021年8月31日,淮安市洪泽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对洪泽某装饰材料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印刷工段使用油性涂料、稀释剂(环己酮、乙酸乙酯等)进行生产,未按要求使用水性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
淮安洪泽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企业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规定,洪泽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企业罚款4.88万元。
据淮安环保263介绍,该案件是淮安今年查处的首起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例,打响了工业涂装企业清洁原料源头替代工作的“第一枪”,体现了VOCs污染防治从末端治理向源头治理的理念转变。低挥发性有机物原料源头替代既能够从源头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又能够减少企业对末端治理设施运行压力和建设投入,是推进涉VOCs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意义重大。 ( 谭银平 戚善功 史志勇 )
相关推荐
许多人不会想到,地处陇中,气候干旱,植被稀少的会宁会和绿色生态,花香满城、宜居高颜值等词汇搭上关系。置身...
4月25日下午,由盱眙县法院和泗洪县检察院联合建立的江苏首个野生鸟类生态修复基地,在洪泽湖湿地国家级自...
4月16日上午,阴雨绵绵,冷风袭面,湖南邵阳市双清区滨江街道“深度贫困户”帮扶小组成员走在泥泞曲折的山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