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12月15日,从晋中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获悉,《晋中市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10月30日经晋中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11月27日经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传统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历史悠久、世代传承,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晋中市传统医药资源丰富,其中以太谷最具代表性。太谷广誉远国药是山西省医药行业唯一的“中华老字号”企业和山西省唯一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示范基地,素有“中药炮制活化石”的美誉。龟龄集、定坤丹、安宫牛黄丸传统制作技艺入列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久负盛名,是活态传承的典范。通过地方立法加强对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一方面有利于保护太谷传统医药原真性,提高其品牌知名度和产品影响力;另一方面有助于厘清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规范化水平;同时,填补了晋中市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地方立法空白,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为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法制保障。
条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而制定。条例共二十六条,分总则、传承与发展、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五章。
条例规定了适用范围,确立了保护原则,明确了工作职责。条例所称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龟龄集、定坤丹、安宫牛黄丸等传统制作技艺;条例适用于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同时,考虑到保护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政府职责,更需要社会参与,条例确定了政府主导、企业负责、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保护原则,以保持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地域性、活态性和传承性。另外,条例还明确了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在保护工作中的职责。
条例对太谷传统医药的传承与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具体规定。为更加有利于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和发展,条例统筹考虑传承人和项目保护单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规定代表性传承人依法履行传承义务,有权在项目保护单位内选择和培养传承人,常随学徒不得少于二人。同时规定,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为开展传承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证项目的原真性、合理使用标牌标识、妥善保管非遗实物资料等义务,且有权推荐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针对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和保护利用,条例强调要尊重历史真实性和本土文化内涵,保持原有文化生态和文化风貌,不得贬损、歪曲和篡改历史渊源,不得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禁止擅自使用项目名称和标牌标识,禁止擅自以项目名义注册企业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条例要求项目保护单位应当设立非遗展示场所、传习场所和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公共文化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展示代表性项目,媒体应当宣传代表性项目,普及传统医药知识;鼓励和支持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促进产业化发展,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
条例提出了太谷传统医药保护工作的各项保障措施。为使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条例明确了多项保障措施: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搭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平台,促进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和传播;加强对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的场所、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的保护;表彰、奖励在太谷传统医药保护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义务履行、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支持和指导项目保护单位通过多种方式对代表性项目进行保护;对关联文化资源进行搜集、整理和研究。同时,条例还明确了保护经费的主要用途。
条例明确了太谷传统医药保护工作相关法律责任。为确保条例的有效施行,条例专设法律责任章节,在法定范围内设定了处罚种类和幅度,明确规定了处罚的执行机关。同时,还明确了对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太谷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出现违规违纪的法律责任,加强对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约束,这样规定有利于维护条例的法律严肃性、权威性,推进依法做好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晋中县域融媒体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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