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静升古镇保护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12月15日,在晋中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晋中市静升古镇保护条例》于2020年10月29日至30日经晋中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11月27日经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灵石县静升古镇是原国家建设部、原国家文物局联合命名的“中国首批历史文化名镇”,也是原建设部确定的首批“全国重点小城镇”之一,2017年被评为“全国特色小镇”。镇内的文物资源丰富,传统文化底蕴深厚,历史格局和传统风貌突出。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古镇建设与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古镇保护工作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由于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许多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正在消失,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遭到严重破坏;保护范围内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等基础设施落后,历史建筑年久失修,居住环境差,不能满足人们日常生活所需,甚至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对于破坏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的违法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等,针对这些问题,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而制定。
条例共三十六条,分总则、规划与建设、保护与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五章。依据法制统一的立法精神、下位法与上位法不得抵触的原则,以及有义务必有责任的原则,在不重复上位法的同时,条例也设计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如在古镇风貌协调区内和古镇核心保护范围内违反有关禁止性规定的,以及在保护区内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执法部门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或者个人处相应金额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将保护范围划分为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与风貌协调区三个区域,提出了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统一管理的具体保护原则,理顺了古镇保护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监管部门、开发利用主体以及古镇村民的保护责任,增加了市政府的监督职责,灵石县政府落实保护责任,并接受人大监督。同时,明确了保护资金来源。
为保持历史建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条例规范了古镇保护范围内建设活动,细化了保护治理规定。本着既要加强静升古镇的统一管理、又要尊重不同历史遗存特点和保护工作的现实需要,明确了古镇的保护重点,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措施,如规定对保护对象实行名录、标志牌管理制度;提出政府应当建立信息平台、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发掘研究、提供资金扶助等多种保障措施合理利用古镇资源;注重更加科学合理地规范和引导古镇业态的布局发展;提出落实古镇消防安全责任、规范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改造等,充分体现了区别化、个性化保护。(晋中县域融媒体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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