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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还是借贷?

    来源:县域经济  作者:李大双  发布时间:2021-10-19

      案情介绍

      原告张某经他人介绍认识被告朱某,双方协商,张某向朱某投资30万元用于某乡羊圈投资工程,朱某到期返还60万元,并且张某帮助朱某管理,朱某每月给付原告工资1万元。张某于2017年6月和8月依约定向朱某账户打款30万元,并签订了投资协议。朱某于2017年12月向张某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欠到张某投资款红利、工资伍拾玖万元整(¥590000.00元),春节前返还不低于肆拾万元。朱某从2017年10月至2020年7月6日陆续向张某打款,合计41.7万元。张某认为朱某欠付投资款18.3万元,故起诉至涟水县人民法院,请求支持。

      裁判结果

      涟水法院经审理调查后,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不属于投资合作法律关系,应当认定为借贷关系,按照双方打款、还款的数额及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欠付借款本金及利息48551.11元。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系合伙还是借贷。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是双方共同的行为,虽不必非以共同经营为要件,但共享利润、共负盈亏、共担风险是合伙的主要特征。而借款的特点是不管借款人使用出借人出借款项是否有收益,借款人均应按约定到期还本付息,至于亏损,则无需与借款人共同承担。本案中原告在出资30万元后,虽参与了共同经营管理,但不承担合伙的亏损责任与风险,只享受合伙的盈利,所以双方的投资协议,不具有合伙性质,应当按民间借贷来处理。

      理财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规划,理性理财。高回报的投资带来的必定是高风险,再次提醒广大群众,投资理财尽量选取银行定期存款等风险低,切勿激进冒失。(李大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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