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残后又因其他原因死亡,残疾赔偿金应如何计算
【案情】
2019年7月4日,李某驾驶面包车沿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县道与某村水泥路路口时与沿水泥路由南向北张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张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34天。2020年12月16日张某的伤情经鉴定机构鉴定:被鉴定人因交通事故致两侧多发肋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因颅脑外伤致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十级伤残。2021年2月9日张某因农药中毒死亡。另事故发生时,张某已满79周岁。
【分歧】张某因交通事故致残,后在诉讼终结前因其他原因死亡,其伤残赔偿金应如何计算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残疾赔偿金不因受害人存活年限的变动而改变,残疾赔偿金是对赔偿权利人收入损失定型化的赔偿,属于财产性损失,该部分损失在受害人定残之日已经确定,不应因受害人死亡而发生变化。故应按5年计算残疾赔偿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残疾赔偿金是对赔偿权利人因劳动能力丧失而导致未来收入减少的补偿,本案中,受害人张某虽因交通事故致残,但在定残后诉讼终结前死亡,因人身损害导致劳动能力丧失而对未来收入造成损失的情形已经消失,故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期间应仅限于从定残之日计算至死亡之日。
【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第一,残疾赔偿金设定的目的主要在于保障受害人将来生活,与受害人的身体、生命健康联系极为紧密,具有严格的人身专属性和依附性,该权利应随权利人生存而存在,随权利人死亡而消灭。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残疾赔偿金系依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伤残等级的具体情况而确定,其本质是对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受害人虽评定了伤残等级,但因其他原因死亡,受害人死亡后已不存在劳动能力丧失或部分丧失而导致未来收入减少的情形,应当认定受害人一方丧失了继续获得残疾赔偿金的基础。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残疾赔偿金所采取的赔偿方式,是因为劳动者因劳动能力丧失导致未来收入的减少是一个抽象的不确定的概念,如果劳动能力丧失后未来的收入清晰恒定,则不应当再以高度盖然性抽象计算残疾赔偿金。本案受害人因死亡导致未来收入已经恒定为零的情况下,侵权人不应再承担之后的残疾赔偿金。 ( 刘纯 包金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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